陕西省重庆商会会费制定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和《陕西省重庆商会章程》,现制定本会会费制定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陕西省重庆商会会员,应按章程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二条 各级会员本届会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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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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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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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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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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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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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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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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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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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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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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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会接受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个人及会员的资助与捐赠。
第四条 本会收缴会费的方式为:由各级会员按届自觉缴纳。其会费自每届任期初起至任期末。
第五条 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单位会员应按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对缴纳会费但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退会不退费。
第六条 收集的会费按照规定,由商会秘书处管理。所有开支必须经会长审批,实行法人负责制。
第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支出合法、合理性。实行支票收支记账,银行支取印鉴由专人保管。财务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私章由出纳或会长保管、U盾由秘书长保管。
第八条 财务记账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白条”入账。一切合理开支,一万五千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一万五千元以下由会长批准,五千元以下由秘书长请示会长后批准实施(仅限于办公费用及两地领导和兄弟商会往来的接待开支)。
第九条 本商会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只为会员单位服务。凡等级评定、品牌评优、企业或个人评奖以及其他服务事项,非会员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条 会费、捐赠款和资助款的收入用于商会为会员单位服务而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商会工作人员工资等各项开支等。
第十一条 商会收取的会费、捐赠款和资助款的开支,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财务制度进行核算。每月会长办公会必须公开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重庆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商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实行。